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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4.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5.2002年1月1日(不含)前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方案规定调整执行。
  6.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问题,比照省人事厅、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我省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中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1〕27号)的规定执行。
  7.医疗保险
  改企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前,医疗费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后,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改企前已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财政部门安排医疗经费的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在转制过渡期内,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8.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勘察设计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医疗费和1950年5月1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纳入同级“两费”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二)至2001年12月31日前,凡男年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勤人员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金和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超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标准(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部分,由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时分流的富余人员,享受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的有关政策。
  (三)勘察设计单位转为企业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04年12月31日。
  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免征自电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免征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费等有关税费。
  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研制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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