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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业务以外的工程承包或其他实业方面有较大发展,因单位发展需要而扩大经营规模的,可以吸纳其他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保留原有所有者权益,吸收其他投资(包括本单位职工投资),组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合作制
  条件适宜的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可以通过本单位职工部分或全部购买国有资产,也可通过本单位职工增资扩股,原则上不吸收外部资本。
  以上三种形式需保留国有资产的,须明确原国有资产持股单位。
  (四)合伙制
  专业设计事务所等具有特殊性的咨询设计服务机构,可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即由合伙人订立合同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五)个人独资企业
  专业设计事务所等具有特殊性的咨询设计服务机构,可采取个人独资形式,即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除上述形式外,改制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租赁、承包、出售等多种形式改制。
  四、配套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转为企业后,享受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国办发〔2000〕71号文件、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国家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
  (一)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统筹。
  1.从2002年1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单位及其职工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和统筹层次,分别以2002年1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2年1月1日(不含)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衡衔接,对在2007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补贴基数为2002年1月当地企业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4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5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6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7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7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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