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勘察设计单位有权自主选择经营管理模式与资产组织方式,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干预。
(四)体制改革时间从2002年1月1日开始,过渡期5年。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后的经营模式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
(一)具备条件的大型设计单位,应改造成为具有设计、采购、项目管理、试车考核和融资能力的国际型的工程公司(EPC),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以其自身的专业技术、工程经验和项目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管理整个建设项目,开展“交钥匙”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
(二)大多数大中型设计单位可按国际通行的工程咨询设计公司的模式进行改组,强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投资咨询、设计咨询、造价咨询等职能,拓展采购、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职能,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全方位、多功能、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为政府宏观决策和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中介咨询服务。
(三)小型设计单位可以改建为专业设计事务所或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分别承担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咨询设计任务,提高专业化程度,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发展形成一批能对专项技术实施一条龙服务的专业化队伍。
(四)大型勘察单位的改革,可以按照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模式进行改造,开展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和治理业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还可分设测量公司、钻探公司、打井公司、勘察机具租赁公司和机修厂等,开拓市场,提高效益。
中型勘察单位可以实行技术层和劳务层分离,技术层改建为岩土工程咨询公司,劳务层和小型勘察单位可以改建为专业化的钻探公司、打井公司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市场的不同需求。
(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成建制进入业务密切联系的企业,国有企业可依据国家经贸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2001〕257号)和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的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非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权益按财政(国资)部门的规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出售。
三、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后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