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2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建设厅、省委编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改革开放办《关于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委编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改革开放办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四部联合发文的《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02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应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省政府批准改革实施意见后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并按有关规定,一律与行政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二)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有关的法律、法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