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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决定

  “十五”期间,我省农村文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文化部、中宣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等20个中央和国家部委下发的《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2001年至2010年建设规划》和《关于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2001年至2010年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的建设,改变全省县以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无馆(站),或馆(站)简陋破旧的状况,实现农村各类文化设施齐全、文化设备配套;在文化工作创先方面,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文化先进县(区、市),加快省级文化先进乡(镇)、村的创建步伐,申报一批“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和“中国民间艺术特色之乡”,命名一批“福建民间艺术之乡”和“福建民间艺术特色之乡”;在推进先进文化传播方面,加快“福建文化信息网络”建设,县级以上图书馆、文化馆要争取普遍入网,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建成一批乡(镇)、村电子阅览室;在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方面,逐步实行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一支兼专结合的农村文化工作基本队伍;在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活动方式方面,要充实活动内容,改进活动形式,满足农民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生活的需要,努力使广大农民真正成为文化的受益者、参与者和创造者。
  三、建好、用好农村公益性文化设施。各地要本着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大农村公益性文化阵地建设力度,把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手段先进的要求,加快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确保农民有文化活动场所。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可单独建设文化馆、图书馆,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可建设文化馆和图书馆等合一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各级政府对新建的文化馆、图书馆、群艺馆、科技馆、体育馆、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美术馆、文化站等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要优先给予保证,并可按《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9]34号)的有关规定,减免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要充分发挥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和教育、科技、计划生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各涉农单位在开展时事宣传、普及科技、传播知识、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时,要充分发挥基层文化站的作用,使之成为农村普及科学文化卫生知识,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开展健康文体娱乐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阵地。各相关部门要在财力、物力和工作上支持乡镇文化设施建设和活动的开展,做到资源共享、设施设备共用、活动共建,优势互补,以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要加强各级文化场馆的管理,防止被挤占,或挪作它用,发挥农村文化设施应有的功效和作用。
  四、切实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农村基层文化工作者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要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保障工资的按时发放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在乡镇设置综合性的文化服务中心,配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人员。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工作,并通过函授、培训和远程教育等形式,为农村文化工作者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图书馆、文化馆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文化工作的需要。对做出优异成绩和贡献的农村文化工作者要给予表彰奖励。要积极引导和管理民间剧团和个体文化户、个体放映队,支持他们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主经营,灵活机动地为农村群众演出服务,使其成为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重要力量。在各类表彰评奖和对外文化交流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国有群众文化事业单位人员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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