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服务类机构逐步转变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以任务的形式给予支持。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性的研究开发机构;如从事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专业培训、分析测试等工作的机构可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也可转为中介机构,自主发展。
--部分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进入或并入大学。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科研机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进入或并入大学,共同培养农村和农业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共同合作进行农业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示范。
--为促进农业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省财政将通过支出结构调整,继续安排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继续扶持农业科研院所的发展,并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等社会保障问题。同时,制订并落实高层次科技人才生活津贴和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加快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的步伐。
--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转制的农业科研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七)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农业科技运行机制
--改革科技立项与委托制度,重大攻关项目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科技立项要根据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课题公开招标、择优委托。改革经费使用方式,逐步推行课题制,实行农业科研课题的全成本核算。
--在农业科技总经费不断增加的基础上,改革拨款方式,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机构,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
--改革科研机构人事制度。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改革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基本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改革分配办法,按岗定酬,按绩取酬。以岗位定工资、按业绩定津贴,允许科研院(所)、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探索并完善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其工作绩效挂钩;科技人员可以技术、投入和服务等多种形式参加二次分配;允许科技人员发挥专长,从事兼职工作,领取兼职报酬。
--逐步推行政府收购成果的管理办法。科技成果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专利、奖励外,对社会效益显著、知识产权不易保护的农业科技成果,逐步推行政府收购的办法。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奖励有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
--科技机构要逐步实行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对非盈利机构改革的管理,要积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院(所)长负责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单位)要逐步将直接领导转为通过参加理事会参与科研机构的决策,赋予科研机构自主权,最终实现非盈利机构运行管理的社会化。
--转制的科技机构,实行现代科技企业制度。在产权明晰、政企分离、科学管理、制度创新的基础上,以独资、合资、集资等形式创办研究所或科技企业,以市场机制和政策法规引导科技开发机构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十八)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对农业推广服务体系进行重大改革,建立队伍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体系,通过农业推广服务体系的改革,要解决我省农业生产一线科技力量薄弱的问题,解决部分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完善农业科技推广网络。重点完善省、市、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各级政府要保证推广工作的费用以及推广工作的条件,公益性、关键性技术的推广示范工作,主要由政府推广机构完成,实行低价和免费政策。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龙头企业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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