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
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通知
(桂政发[2002]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房改以来,我区各地利用住房资金发放各类住房贷款,对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利用住房资金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有部分地、市、县将住房资金投入住房建设以外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造成了部分贷款不能按时回收。1997年4月,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对全区住房资金借贷进行清理的通知》(桂房改字[1997]6号),停止利用住房资金发放住房建设以外的贷款,并要求各地将已发放的非住房建设贷款及逾期贷款尽快收回。几年来,各地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要求,调整了住房资金的使用方向,停止了利用住房资金发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的地方仍然违反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挤占挪用住房资金发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有的地方对回收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含借款)工作不够重视,催收力度不大,致使一些贷款长期不能收回,形成呆滞、呆帐,严惩影响了住房资金的正常运转,延误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住房补贴工作的开展,给我区住房制度改革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意见的通知》(建房改[2000]225号)精神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帐号《关于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通报》(建房改[2001]206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回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抓好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工作
住房资金是一项政策性资金。其中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是职工住房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售房款是单位解决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重要资金来源。住房资金管理不好,将严重影响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社会的稳定。各地一定要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正确认识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工作真正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清理回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