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5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兆焯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
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公安、交通、铁路、海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等方面,对畜禽品种资源普查、鉴定和保护、新品种培育、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良种推广工作给予扶持。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的畜禽品种资源实行保护。保护品种名录和具体保护办法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重要的畜禽品种实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