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用机动车辆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失效]

  四、明确职责,规范管理。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由农机部门负责核发牌照,并进行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员培训、考核、核发驾驶证等工作;专门从事运输和农、运兼用的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核发牌照、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驾驶证等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可以委托农机部门实施。具体由市、县政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有关国家机关“三定”规定,本着有利于农机事业发展、有利于服务和监管、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统一税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征收管理。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税费项目和提高征收标准。凡是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收费,不得恢复或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严禁在法律法规之外搞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设立税种、提高税率。经清理整顿确定的合法、合理的农用机动车辆税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公布。财政、交通、公安、农机、税务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改进和加强税费的征管工作,既要方便群众交纳税费,又要保证税费应收尽收,减少和避免财政收入的流失。
  六、改进税费征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要简化农用机动车辆管理中的有关手续,为广大农民提供便捷的服务,实行“一站式”办公。要方便农机户办理农用机动车辆各种手续,做到集中时间、明确地点、统一收取税费,即实行一次办、一站清、“一条龙”服务。可以采取将涉及交通、工商、税务、公安、农机等部门的业务手续及应缴税费,由有关部门派人在统一的站点行联合办公,办理相关手续和分别收缴税费;也可以采取将涉及交通、工商、税务、公安、农机等部门的业务手续,一律委托给农机部门集中办理,并代收代缴相关税费。具体形式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七、继续实行负担卡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清理整顿或调整后的税费项目及标准由有关部门印制税费负担卡,注明举报电话,发到每一个农机户手中,做到农机一户一卡,接受农机户的监督。对负担卡以外的税费,农机户有权拒付并举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