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基础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础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任务,是实行督政与督学、综合督导评估与专项督查、激励与制约相结合,督促各级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促进“普九”巩固提高,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此,要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制度,建立督导评估机制。
建立县级行政区域推进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督促县级政府落实《决定》规定的教育工作职责和任务,整体推进全县素质教育。此项评估由县(市、区)自查申报,由市、州对所属县(市、区)进行检查并推荐,省对市、州推荐的县(市、区)进行抽查。
在部分县(市、区)继续推行“普九”年检制度。将县级行政区域素质教育督导评估与“普九”年检结合起来,凡县级区域素质教育评估的县(市、区),免予“普九”年检。省、市、州建立“普九”计算机网络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县(市、区)“普九”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
实施市、州基础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制度。主要考核评估市、州政府履行基础教育工作职责,基础教育投入与发展水平等情况。
完善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制度。县督导部门负责幼儿园、小学、初中的督导评估,对所属高中进行督查;市、州督导部门负责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省督导部门负责对省级示范(重点)高中、省级示范职业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对重点中学不搞“终身制”,对办学思想不端正、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水平下降的学校取消其重点中学牌子。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由所在市、州、县(市、区)督导部门负责督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