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修建公路、铁路和机场征用土地(不含其附属设施:如修建加油、修理、票务、食宿、停车场等服务性配套设施征用的土地);
4、残疾职工;
5、月工资在305元以下的在职职工;
6、特困企业和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办公室审批);
7、驻湘部队、武警以及军工企业和现役军人(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和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
8、已承担了农村积累工、义务工的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三)在职职工按照个人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政策性补贴和津贴)分档次征收:
1、月工资305-500元的,每人每年20元;
2、月工资501-8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3、月工资801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四)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每亩800元。
三、征收办法
(一)防洪保安资金征收部门
1、各级财政机关是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部门,并直接负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含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征收;
2、地税部门负责我省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在职职工以及有其他收入的事业和在职职工的征收。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征收。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由省地税局直属局直接征收,其余非统一核算的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属地原则由当地地税部门征收;铁路企业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其总公司所在地征收,其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按属地原则征收。企事业单位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地税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准;
3、工商部门负责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征收。个体工商户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工商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准;
4、国土部门负责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征收;
为便于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各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的征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