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1]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切实做好防洪保安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45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与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1、在我省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2、城乡个体工商户(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湘单位,下同)在职职工;
4、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防洪保安资金免缴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即境外和港、澳、台企业)、外国企业及其职工;
2、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和中、小学校办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