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认真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各地要组织力量,下大决心对闲置土地和违法交易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对闲置土地逐宗清查登记。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闲置土地的不同情况。采取收回、置换、保留权益、收取闲置费等多种方式限期处置。对于闲置两年以上、近期又无力开发的,政府要坚决依法收回。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督促用地单位按期建设,避免出现新的闲置。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监督检查。
11.在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鼓励土地置换,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同一县(市)域范围内,对按规划向城镇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可按还耕面积等量置换到城镇建设规划区选址,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将原厂房用地退建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易地等量置换到工业园区选址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城镇建设筹资渠道
12.加强城市生态环保建设。城市建设项目的选址、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城乡结合部的建设都必须有利于生态建设和保护,严禁破坏性开发。长、株、潭三市要切实抓好湘江生态经济带建设,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市区内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关停或迁移。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五”期间市州所在地城市都要建设有一定规模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改善城市水环境。加快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改善城市卫生条件。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切实加强建筑工地管理,努力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完善城市防洪、消防、人防、抗震等设施,建立城市防灾系统。
13.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度。合理确定城市绿化布局和规模,搞好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环城绿化和风景林地建设,保护好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和古树名木,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城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充分考虑绿化空间。到2005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5%、30%、8平方米以上。
14.加强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城市道路要逐步形成路网完善、功能先进、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并与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相互衔接,确保城市交通通畅和方便快捷。要加强城市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等配套设施建设,解决占道停车和占道经营等问题。
15.提高城市燃气、水、电的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强化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扩大城市燃气的供应范围,不断提高民用燃气普及率。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等市要充分利用国家西气东输的有利时机,积极做好城市燃气气源转换工作,调整城市能源结构。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努力建设区域性的供水工程,加强管网改造,增强供水能力,加强水质监控,提高供水质量。到2005年,全省城市用气普及率、供水普及率分别达到85%、89%。坚持电源建设与电网建设并重,进一步加快城市电网改造,提高城市供电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