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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5.农民在小城镇(指县市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均可申请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可保留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鼓励依法有偿转让;在教育、就业、兵役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6.大中城市要优先引进高素质人才,引导人口集聚。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毕业文凭的毕业生,或国家计划内的某些特殊专业的中专毕业生,在城市有接收单位的,均可以落户。对引进的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获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被单位聘用且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技术工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城市落户。放宽“三投靠”政策,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子女中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父母(身边无子女)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户口均可迁入,不受年龄、结婚时间等条件限制。凡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的外地公民,有经营场所和适度经营规模。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经营权者均可根据本人意愿为其办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到城市投资兴办实业,其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港澳台和国外人员,准许投资人的内陆亲属到相应城市落户。凡购买商品房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住宅的外地人员,可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凡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满一定年限且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可申请到城市落户。
  三、经营城市土地,培育土地市场
  7.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牢牢把握土地供应权,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要严格控制城镇土地供应总量,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地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旧城改造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和企业改制土地,一律纳入土地供应、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
  8.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力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土地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的范围和条件,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促进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各市州、县政府要依法定期调整、公布城镇基准地价,指导、调控土地市场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地价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设立政府出让土地最低保护价。转让土地价格若明显低于市场价,政府有权优先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9.积极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原则,对城镇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和收购储备制度。对新增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新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建立以供应引导需求的用地机制。市州、县政府应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也可用收购储备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实施土地前期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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