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湘发[2001]20号)
各州市、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城市是国民经济的主要载体,是一定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现代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总体素质,加快城市化进程,确保城市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1.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各级党委、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第一、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突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宏观性,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要抓紧编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配置及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规模。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精心编制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街景规划,搞好详细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覆盖率。
2.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审批制度,树立规划的权威。要严格按《规划法》审批各类城市规划。严格按照《湖南省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规定》,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分级审批审核管理。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未按程序核发“一书两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办理征地手续,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核发房屋产权证。
3.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督管理机制。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城乡结合部,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划管理权不得层层下放。一切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并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法律意识。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形成公众对重大规划决策的参与和实施的监督机制。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镇集聚
4.逐步改革农业、非农业户口“二元制”管理模式,促进城乡户口管理一体化。入户城市的人员以准入条件取代入城控制指标,实行本省户籍人口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称“湖南居民户口”。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口迁移进行统一管理。办理户口,只限收工本费,一律不得收取增容费等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