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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经济结构;缺水城市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项目建设,努力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并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推广应用节水型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并可在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不予供水。
  四、大力治理城市水污染。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尽快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定并实施改善地表水水质计划,建立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
  要切实保护好城市水源,对向湖滨、河岸、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或关闭。
  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积极落实国家投资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拓展融资渠道,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2001年,淮河、巢湖流域的城市要率先完成第一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05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列入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如期完成,确保工程质量。
  今后,城市新建供水设施要与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建设。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都要建立中水系统,限定中水回用量;对不能达标的单位,要限制其用水量。
  五、加快水价改革,促进节水治污。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各市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城市水价调整方案,加快改革步伐,理顺供水价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六、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各市要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省情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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