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人事管理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另行研究制定。
  四、干部管理
  (一)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体制和党组织设置等有关问题,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调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和党组织设置工作的通知》(赣组字〔2001〕67号)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下发。
  (二)各设区市党委、政府和省医药集团公司要积极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做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及干部移交工作。
  五、财务资产管理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下达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机构,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及相关经费,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正常需要。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合理确定各级药政、药检机构原有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的预算指标基数并上划到省财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省以下政企合一的医药公司从事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按规定经考试录用或调入到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后,所需人员经费,由省医药集团公司安排200万元,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安排解决。
  (三)从党政机关公务员中经考核择优调入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其经费基数同时上划。今后,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人员配备情况,逐步安排到位。
  (四)在资产划转过程中,省财政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全省各级药政、药检部门现有资产占用情况,并上划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企合一的医药公司内从事行业管理的资产,按照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实际人数所占比例或国有资产的实际占用数,上划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医药集团公司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产权变更等事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所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区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直属机构取得的上述收入,要逐级上缴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和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预算内财政拨款统筹安排使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