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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技术机构的设置
  1.省药品检验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技术机构,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全省药品检验工作,指导下级药品检验所开展药品检验业务。
  2.各设区市现有的药品检验所划归所在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为所在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技术机构。
  3.同一城市不重复设置药品检验所;没有设置药品检验所的县(市)不再设置新的药品检验所;各县(市)现有的药品检验所待机构改革完成后,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三)机构管理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三、编制和人员管理
  (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的审批权限和编制的分配调整权限上收到省。
  (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技术机构的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技术机构的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
  (三)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使用行政编制。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技术机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和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使用事业编制。
  (四)在组建设区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要认真做好职位分类和人员选配工作,确保队伍素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位设置,根据药品监督管理的专业性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职位标准,作为选人用人的依据。
  (五)在落实人员编制、进行人员配备时,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把进人关。对从事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岗人员,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应择优选调;对虽在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岗位上工作,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为严把人员素质关,保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政、药检部门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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