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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赣府发〔2001〕35号 2001年11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为理顺和完善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效履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职能,加强药品监督执法力量,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赣发〔20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决定,大力推进我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改革,并实施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垂直管理,不断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江西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领导,缜密部署,精心组织,稳妥实施。通过改革,理顺体制,转变职能,优化结构,提高效率,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机构设置和管理
  根据全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2.各设区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处级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3.药品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所在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负责本县(市、区)或本县(市、区)及其邻县(市)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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