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赣府发〔2001〕35号 2001年11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为理顺和完善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效履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职能,加强药品监督执法力量,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赣发〔20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决定,大力推进我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改革,并实施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垂直管理,不断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江西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领导,缜密部署,精心组织,稳妥实施。通过改革,理顺体制,转变职能,优化结构,提高效率,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机构设置和管理
根据全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2.各设区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处级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3.药品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所在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负责本县(市、区)或本县(市、区)及其邻县(市)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