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28.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基础教育。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在土地、收费、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2002年起,将社会力量办学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落实
国务院《决定》对社会力量办学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的规定,做到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在政策上平等。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政府对办学成绩显著的个人或学校要给予表彰奖励。
29.妥善做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积极探索包括办学体制改革在内的企业中小学分离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企业中小学的分离,既要尊重企业的意愿,又要充分考虑地方承受能力。具备条件的应积极稳妥分离,校产整体移交地方,地方政府要统筹安排学校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对于仍由企业举办的学校,要制定相应政府,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在招收、收费、教师队伍的合理配置等方面给学校注入生机和活力。企业要努力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
30.积极探索公办学校办学的新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实验。鼓励中小学校通过校企联合、股份合作、强强联合、强弱联合等多种形式组建教育集团,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薄弱学校改造。
八、加强领导,依法治教,保障基础教育持续发展
31.切实加强对基础教育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基础教育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地位作用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宁可在别的方面少花一点钱,也要保障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要将发展基础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32.坚持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紧密结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和水平,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干部、群众的执法意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保障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增强以德治教的自觉性,提高自身修养和水平,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33.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能,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伤害事故正确鉴定制度和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公安、工商、卫生、文化、环保、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