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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教育经费的监管和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制度,推动政务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4.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优先录用师范类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同时,注意吸收具备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从教。进一步改进教师管理体制,推行教师聘任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县级以上教育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搞活内部分配,探索按岗位、任务、业绩定酬的分配方式,实行优教优酬。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以及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
  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中以及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有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5.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要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加,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中小学教师教育体系,加快具有专科学历的小学教师和本科学历的初中教师的培养步伐。到2005年,新增小学教师基本达到专科学历,中小学教师基本达到本科学历。扩大教育硕士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范围,逐步提高高中教师的学历。在教育对口支持工作中,鼓励、支持对口支援教师留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发展事业,同时,要在工作上、生活上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支持其他行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
  26.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为重点,以在职学习、自学为主要形式,继续实施骨干教师培训“百、千、万”工程,对其他教师进行全员、终身培训。培训内容要与转变教育思想、适应基础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改革紧密结合,突出理论性、针对性、实效性,使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教育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能力。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激励教师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学生,以自己的学术造诣和优秀品格赢得学生的尊重和热爱。
  27.制定《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省级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参照国家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省的标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采取“进一退一”的办法,“十五”期间完成清退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作,今后各地均不得聘用长期顶编代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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