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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十五”期间,省级筹措22亿元用于补助中小学危房改造、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配套、推进“两基”和“两基”的巩固提高、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省级筹措资金比“九五”增加10%。各级人民政府也要采取多种措施,增加本地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
  20.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和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支出。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基础上,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确有困难的地区,上级政府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从2002年起,逐步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划拨上交县财政,并设立“工资资金专户”,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省级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核定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公用经费支出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中开支以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政府予以安排。
  21.继续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农村中小学排危集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乡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足额征收,教育部门专款专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22.加强农村中小学建设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农村学校的基本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乡(镇)、村对新建、扩建校舍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学校基建档案,实行学校基建管理责任制。高度重视排危工作,积极排除现有中小学危房。
  23.严格规范学校收费和使用管理。严禁擅自提高和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负担。在贫困地区试行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收费制度。对其他地区,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确定不同地区杂费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教育,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收费资金。停止各级政府对学校预算外资金的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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