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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20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应对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给我国外经贸工作带来的严峻形势,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外贸进出口持续增长,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10月9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努力提高我省口岸工作效率和总体水平,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省外经贸工作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并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对提高口岸工作效率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我省地处边疆,与越南、老挝、缅甸三国接壤,国境线长达4060公里,有11个国家一类口岸,9个国家二类口岸。多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在加快口岸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但是,近年来受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我省的外贸进出口尤其是边境贸易出现了波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外经贸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将十分严峻。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对促进我省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外经贸和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尤其是边境贸易和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重要意义,把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作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当前重大工作部署,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二、建立全省口岸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
  口岸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和环节,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是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关键。目前,海关总署、铁道部、交通部、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和民航总局等六部门已建立了由海关总署牵头的口岸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按照《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口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联系会议由邵琪伟副省长负责召集,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经贸委(口岸办)、交通厅、外经贸厅、昆明海关、昆明铁路局、云南民航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等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协调联系会议日常事务由省经贸委(口岸办)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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