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示的主要内容是:价格和收费政策规定、商品名称、规范、产地、计价单位、价格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时间、执行期限、批准机关和文号等,以及监督、受理投诉电话号码等内容。
(四)收费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文件规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所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进行公示。经营者公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五)价格和收费公示,按照“谁收费、谁公示,谁公示、谁维护”的原则,由经营商 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收费的执收部门和单位负责公示,并对公示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价格和收费政策变化时要及时按规定更新内容。
(六)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形式应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讲求实效、方便群众、不增加消费者和农民负担,以及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的原则设置。公示载体应当是相对固定和长期独立置放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或价目表、电子显示牌、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规范设置。
(七)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与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服务公开、民主监督,明码标价、亮证收费相结合。
(八)严禁将越权制定的乱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严禁以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为由向企业、农民和群众集资、摊派、收费,增加企业、农民和群众负担。
(九)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企业、农民和群众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当地价格等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明码标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了解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对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确保公示制度的顺利推行。各级监察、计划(价格)、经贸、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对贯彻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和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