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云政发[2001]17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企业、农民和群众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一些地方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等加重企业、农民和群众负担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而且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还相当严重。因此,省政府决定2001年12月在全省集中开展整治“三乱”工作。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集中整治“三乱”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巩固整治“三乱”工作的成果,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以及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决定在全省城乡同步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一、充分认识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包括明码标价或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下同)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要求提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经营者、收费的执收部门和单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电子显示牌、电子触摸屏和价目表等形式,结合执行明码标价、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制度,直接、透明地把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向社会公告,让企业、农民和群众能够掌握、依靠国家的价格政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经营者、执收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制度。这是加强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有效形式;是整顿市场秩序,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组织动员群众共同制止“三乱”,保护企业、农民和群众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农民和群众不合理负担,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也是巩固全省集中整治“三乱”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防止“三乱”的“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价格在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行,并取得扎实、明显、为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