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内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回滇创办、领办科技型私营企业的,入选条件和标准可降低,并优先给予扶持。
(六)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符合入选条件和标准的,优先给予扶持。
三、进一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七)省级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十五”期间增加到1亿元,各级政府要视财力建立本级政府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且要逐步加大扶持力度。省级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并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按市场化运作。
(八)鼓励扶持企业兴办科技型企业。扶持企业申报各类科技扶持项目时,在公平、公开的原则下,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科技型扶持企业凡符合中小科技企业创新资金支持的,可申报“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九)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扶持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十)金融部门对扶持的企业贷款安排上,享受国有企业贷款的同等待遇,给予积极的信贷扶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的扶持企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应予大力支持。
(十一)省地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多渠道、多层次为扶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十二)扶持企业依法租用土地的,经土地产权所有者授权并出具有关证件,可以用租用土地及其土地构筑物、建筑物进行贷款抵押。
(十三)扶持的企业已办理转权出租手续并取得土地部门“他项权利证书”,拥有土地合法使用权利的,经依法评估后,可凭评估证书向银行申请贷款。
(十四)建立支持扶持企业贷款激励机制。对于支持扶持企业取得较好效益,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金额机构和人员,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
五、进一步优化发展政策环境
(十五)扶持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开发等社会公益事业,符合划拨土地政策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十六)扶持企业购买国有资产企业,并补办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手续,可享受当地国有企业土地处置的优惠政策。
(十七)扶持企业兼并和收购国有、集体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在不发生土地用途变更和出租时,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十八)鼓励和支持扶持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的流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的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可向外贸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