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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扶持100户私营企业的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扶持
 100户私营企业的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
 (云政发[2001]166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补充规定》(云发[2000]29号)和《关于重点扶持100户私营企业的工作意见》(云政发[1998]173号)精神,围绕“十五”期间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省重点扶持私营企业工作,特对省重点扶持私营企业(以下简称“扶持企业”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扶持指导思想、目的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云发[1998]9号和云发[2000]29号文件,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政策,重点选择和扶持一些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私营企业,积极扶持和引导其向经营规模化、管理科学化、生产集约化、发展集团化、质量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使其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发展。
  (二)扶持工作目标。通过几年的努力,到“十五”末,使扶持企业培育成为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龙头”骨干企业,力争有20户企业年营业收入或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进入省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行列;力争有2--3户企业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上市;生产性企业高新技术含量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使重点扶持企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发展,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对所有制结构战略性调整任务。到2005年使个体私营经济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当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23%以上,实现税收占全省各项税收的15%,从业人数占全省社会劳动力总数的15%,开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扩大扶持范围
  (三)结合云南实际,以市场为导向,对部份成长性较好,对社会和财政贡献较大的私营企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骨干私营企业,入选条件和标准可适当降低。
  (四)省个体私营经济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但要扶持省确定的重点扶持私营企业,对省政府确定的省级个体私营经济实验区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也可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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