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范围,彻底脱钩。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及其主办、联办的各类市场均纳入脱钩范围。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上述各类市场及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人员移交给当地政府。
下列情况不属脱钩范围:
1.由市场立项兴建的各级工商管理机关的办公、宿舍用房和培训中心、招待所、车库、地下室等配套设施(含在连体市场内的部分)及其所占用的土地或所占土地份额。
2.已经脱钩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
(二)统一政令,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市场办管脱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地、市、县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场办管脱钩文件精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脱钩具体工作由各地、市、县分级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场办管脱钩工作。
(三)集中打捆,整体移交。按照“人随市场走,债随市场移”的原则,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单位,将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成建制移交给当地政府;资产和债权、债务(包括银行贷款、集资款、工程款和其他欠款、利息等),按照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签订的资产、债权债务移交协议进行整体移交,并同时办理债权债务变更转移手续。移交市场产权时,要及时到有关银行办理债务确认手续,涉及银行贷款债务转移的,要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有关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亦应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规范运作,严格手续。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与同级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签订的“四分离”移交协议书(附资产、债权债务清单和人员花名册),将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移交给当地政府或由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移交时双方应办理移交手续。
(五)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各级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场办管脱钩后,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继续在岗、在位,保证中心正常运转。要保证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人员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人员机构稳定,队伍稳定,思想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对各类市场的培育和服务作用,加快建立现代流通体系,促进经济发展。
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除采取退休、离岗退养等分流途径外,原则上进行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三、政策与保障
(一)落实行政经费。市场办管彻底脱钩后,自治区财政部门要对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专项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在目前经费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随着自治区本级财力的增长而逐年提高经费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