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要一律依法取缔;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或被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吊销营业执照。
未按照规定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已违规建成的加油站,对符合网点规划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补齐批准手续,并纳入石化集团、石油集团加油站连锁经营体系,经批准后方可经营;对不符合网点规划要求的一律依法取缔。
对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对存在走私贩私行为和严惩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加油机未经税控改造、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章加油站,要坚决予以查封并强制拆除。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地市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新建加油站,必须报自治区经贸委按照本地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经自治区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加油站改建、扩建,需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各地市要组织专门力量,协调配合,加大力度,把握政策,严把成品油市场准入关,坚决遏制乱批滥建加油站现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违反上述程序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成品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三)工作时间和步骤:时间为2001年10月下旬到12月底,分二个阶段:
1.自查阶段(11月底)。由自治区成品油整顿办公室按照集中整治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加油站作出相应处理。由各地、市成品油整顿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的加油站进行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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