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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二)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发现重大案情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重点区域传销多发点、传销藏匿的场所要重点打击。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对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狠狠打击,彻底摧毁其传销网络,防止传销分子迂回活动和“打游击”战。
  (三)严惩传销头目。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头目,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控,依法严惩。对通过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搞所谓“以商养功”、“以商养政”、“以商养黑”的,要重拳出击,决不姑息。
  (四)强化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管。对1998年国务院明令查禁传销时转型的10家外商投资企业,如在我区有分公司或经营点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对已发放的推销员证书要进行清理。
  (五)有关部门配合,共同作战,强化打击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工商、公安、金融、经贸、外经贸、民政、交通、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有效地开展打击行动。
  (六)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国家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政策,曝光查禁传销的典型案例,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抑制传销的能力。发动广大群众举报和抵制传销活动,铲除传销活动滋生的土壤。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事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惩危害性的认识,高度警惕,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要相应成立打击传销和变想传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详实周密的行动方案,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保证这项行动的开展。
  (三)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经部、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及其推销员证书进行规范;民政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人员中属“三无”(无合法证书、无固定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人员的遣送工作。与此同时,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也要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要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联打联防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强化打击力度,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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