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19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2001年11月1日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下同)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打击重点
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
打击重点: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想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发布后转型改制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
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
二、主要工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在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积极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工作措施如下: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联合行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容易被传销分子利用的场所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窝点、人员、方式、内容等基本情况。制定周密的行动方案,集中力量,统一时间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一切排法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