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实行省政府审批制度。由省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国土部门下达的年度非农建设用地计划提出各地房地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地要坚决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扩大房地产供给规模。
(二)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土地资源的调控。由计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省国土部门下达的房地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和房地产市场年度需求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规模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三)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分析与预测。建设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市场预测信息系统,对人口增长、城镇发展建设、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为制定房地产开发与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提供依据。同时,加强信息发布,引导市场。
为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增长,房地产开发与土地供应计划应以略低于市场需求的原则编制;土地供应安排要综合考虑以前年度已批的土地存量、上年土地计划安排结转量、及当年新增土地供应量;要根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等不同层次住房的需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的结构。
四、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收费行为
(一)加强收费监管力度。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对房地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收费项目。对涉及商品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未经批准,各地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与交易收费的清理整顿。由省物价部门牵头,尽快组织专项的整治行动。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收取,由省物价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有关燃气、自来水、电力、电信、排水等对房地产企业的收费,由省物价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五、促进和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一)鼓励发展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允许合法土地使用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依法转让房地产。同时,鼓励居民二次置业,促进住房消费性投资和经营性投资,推动整个房地产业消化存量、调整结构,实现稳定健康发展。
(二)放开房改房上市。取消各单位关于服务或居住年限内不得转让房改住房的规定或协议。要加快落实职工房改房的产权证发放,尚未发放的单位要限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