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12.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各级财政对基础教育投入和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今后,县级政府要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原镇级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上交到县级财政,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省统一制定的工资项目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到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中。省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充分发挥镇一级财力优势,提高教师待遇。2001年底全省各地要全部兑现所拖欠的教师工资,不允许出现新的拖欠。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的地方,一经查实,将暂停省财政转移支付,并追究当地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13.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作经费。省政府统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初中和小学收费的基本标准,由省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并报省政府批准,高中的收费标准由县以上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以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省核定,其来源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县、镇(乡)两级政府予以安排解决。
14.确保基础教育基本建设和发展经费。要进一步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主要责任在县级政府。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镇(乡)征、县管、镇(乡)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各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具体征收办法由县政府决定。建立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责任制,确保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省教育厅、财政厅每年下达农村教育费附加基本征收任务指标,对未完成征收任务的地级以上市,省将适当扣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
15.实施智力扶贫助学促富工程。从2001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免收全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省每年资助5000名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中等技工教育,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省扶贫部门做好这方面工作,做到“培训一人,输出一人,脱贫一户”,探索多样性的智力扶贫模式。各地要继续发挥原有的希望工程、扶贫助学基金的作用,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对口扶贫和支援制度。珠江三角洲地区与贫困地区、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与县、镇与镇、学校与学校之间,实行教育对口扶贫,在经费、设备、师资等方面对口支援。实施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试点工程。在贫困地区、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选择300所中小学进行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试点,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16.重视解决基础教育欠债问题。处理农村教育欠债,应坚持分级审核、核准数额、分清责任、逐步解决的原则,按新的教育管理体制,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对特别困难的县,省、市政府可根据实际,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转移支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方案,把危房改造与调整学校布局结构、改造薄弱学校结合起来,市、县政府对中小学危房改造要统筹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