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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4.改革和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的决定,我省基础教育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并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省政府制定全省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并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省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贫力度。市级政府要做好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并适当通过转移支付办法,扶持困难县(市、区)发展基础教育。
  5.贫困地区、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政府对本地区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乡(镇)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县级政府对本地区基础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好中小学的规划,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对镇一级学校校长的选拔任用、教师的编制和聘用的监督管理。镇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办学积极性,协助县政府继续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快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大力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办学的多种形式,大力推进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凡有利于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解决政府投入不足,有利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的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各级政府在确保义务教育有足够学位就近入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进行办学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改革。由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这类学校的资产、财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办学质量的前提下,部分公办学校可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加的教育资源可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进行试验,但不能把公办名校改为民办学校。通过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探索企业中小学分离形式。各地要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探索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进行组建教育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的试验,负责国有教育资产的保值增值。要通过调整、重组部分公办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改造薄弱学校,提高规模效益。逐步建立既符合教育规律,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具有广东特色的现代学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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