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粤府〔2001〕8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
1.必须把基础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基础教育是科教兴粤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人口整体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各级政府要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加强对基础教育的领导,坚持依法治教,加强教育督导,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采取切实措施,把基础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优先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将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优先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费投入,优先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
2.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基础教育必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坚持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处理好基础教育规模与结构、数量与质量、巩固与提高、投入与效益的关系。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实现我省基础教育现代化。
3.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5%,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5%,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9.9%,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5%;大中城市(城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省建设100所示范性普通高中,中小学优质学校在校生达到50%。到2010年,全省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高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二、深化基础教育体制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