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达标排放工作目标
到2000年12月31日,自治区内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达标排放工作要求
1.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和管理,保证监测条件,明确执行的排放标准和类别。列入自治区主要工业污染源排污口的整治,1999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将规范化整治情况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它工业污染源的排污口整治工作要于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
2.所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必须制定达标排放治理计划。列入自治区主要工业污染源2000年达标排放企业的达标计划要于1999年7月30日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它所有工业污染源的达标计划于1999年7月30日前报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环保部门批准的达标计划实施。
3.掌握工业污染源的变化情况,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实施动态管理,适时变更登记,认真做好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工作,列入自治区主要工业污染源2000年达标排放计划企业的监测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进行。
4.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新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结合技改和企业改制治理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技术改造项目中,要结合企业技改,重点安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治理内容;要结合企业改制,解决好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保证工业企业原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环保设施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6.污染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投入较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污染治理纳入本地市政建设整体规划中,要与市政建设工程配套,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三、达标排放工作的组织实施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达标排放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消除侥幸心理,从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高度,重视抓好达标排放工作。
2.加强对达标排放工作的领导,确保目标不动摇,任务不放松,期限不放宽,标准不降低。由自治区环保局成立“自治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同时负责达标排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自治区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的考核、验收。各地、州、市也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列入自治区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企业中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根据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及自治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部署,分别于今明两年予以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