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1999年5月31日 新政办〔1999〕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达标排放具体任务、目标,认真贯彻执行。
为推进我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确保实现国务院关于“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的目标,根据《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列入自治区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中的自治区、军区、兵团所属及中央驻疆企业的重点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对列入自治区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的其他企业污染源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州、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行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二、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源治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超标污染物达标排放。对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的,将依法予以停产治理直到关闭。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认真抓好限期治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辖区内工业污染源到2000年实现达标排放。
四、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所需的治理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家环保局《
关于印发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