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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章程》和《新疆塔里木流域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和本章程的实施范围是塔里木流域。塔里木流域主要包括塔里木河干流(肖夹克至台特马湖1321公里区段)和源流(和田河流域、叶尔羌河流域、喀什噶尔河流域、阿克苏河流域、渭干河流域、开都河——孔雀河流域)区域。

第二章 委员会、常委会(执委会、执委办)

  第六条 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执行。
  第七条 常委会是委员会的决策机构,对塔里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决策。常委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主任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兼任。
  副主任由自治区主管水利工作的副主席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水利的副司令员兼任。
  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计划、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以及和田地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首长,兵团水利局、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和田农场管理局师(局)长,塔管局局长组成。
  第九条 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决定流域内的水资源管理重大问题;
  (二)领导执委会和塔管局的工作;
  (三)协调流域内地方与兵团、地方各地州之间的重大水事纠纷;
  (四)决定流域内各地州及兵团有关师(局)用水分配方案;
  (五)决定增加常委会的成员单位。
  第十条 常委会以会议的方式行使决策职权,常委会会议的召开不得少于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应当由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中地州、兵团师(局)委员中至少应有五名以上同意;对有重大分歧的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流域内各地州、兵团各师(局)应当执行会议决议、决定。
  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为具有委员资格的代表举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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