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推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5日 新政办〔1999〕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高度重视。近几年我区各级党政、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牧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基本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之内,但农民负担反弹和社会隐性负担过重的问题依然是农村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农民合理负担坚持定项限额,保持相对稳定,一定三年不变。这是党中央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新的要求,也是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重大改进。为了全面推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农业部农经发〔1998〕13号《关于全面推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新疆实际,提出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到常抓不懈,要严格执行农民负担“定项限额,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坚决取消向农民收费的评比、升级、达标活动,停止一切向农民收费的非生产建设项目,下决心把农民人均负担减下来,今年要求全区农牧民人均负担比上年减少30元。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行
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一、全面推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
实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是减轻农民负担简便易行的有效办法。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这一办法的重要意义,按照农业部农经发〔1998〕13号《关于全面推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将推行一定三年不变作为今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项重点,从1999年开始,以村为单位在全疆范围内全面推行,要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对一定三年不变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