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1997修正)

  第十条 禁止在学校内和门前摆摊,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影响教学环境有碍学生身体健康的产业。
  第十一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教学场所或转让教学场所使用权。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课程方案,不得自行增减课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全面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成绩突出的;
  (二)坚持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
  (三)捐资助学、勤工俭学或集资办学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忠于职守,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五)坚持在条件艰苦的农牧区和边远地区从事教育工作表现突出的;
  (六)对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教育、教学或对少数民族文字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的编译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适龄辍学学生未采取措施使其复学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三)随意开除学生或迫使学生退学、转学的;
  (四)体罚学生的;
  (五)未经批准,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挪作他用的;
  (六)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七)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学校教学秩序;
  (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