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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要给督促检查工作人员交任务、压担子,听取他们的汇报,给予经常性地具体指导。要为督促检查人员提供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跟随领导下基层调研和检查工作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要调动和保护督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要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力量,稳定督促检查队伍,配强督促检查人员。各师局要进一步健全和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专门机构。为增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便于工作,督促检查部门名称对外可称党委督查室。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些资历深、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督查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办公部门要协助党委、领导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要强化督促检查意识,健全督促检查制度,优化督促检查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提高督促检查实效,使督促检查在推动决策落实上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的自身建设。要教育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法律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便捷、畅通、有效的督促检查网络,运用现代办公手段,密切网络联系。
  第二十四条 上级督促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督促检查部门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开展督促检查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督促检查的制度,逐步推动督促检查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办公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搞好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兵团每年对各师局、各部门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督查事项拖延不办或办理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督查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查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兵团各师(局)、院(校)和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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