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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农业厅关于加强我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速农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5)在县、乡两级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助理技术职称以上农业技术人员,其配偶要求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各地“农转非”计划,由人事部门审核,会同公安机关优先审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各地人事、编制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县、乡机构改革的要求,对挤占县、乡农业事业站所编制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清理清退工作,包括超编使用的临时工和借调人员。对农业院校的毕业生要采取积极措施,调整到专业对口单位,努力减少人才资源的浪费。对调离基层农业站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加控制。在2002年前,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能低于80%,并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
  (7)今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人员来源主要从农业院校毕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选配,也可适当择优聘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业务骨干为乡镇站所干部。
  (8)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农业、畜牧、林业、水利、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对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的规定要求,拟定培训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多层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保证县、乡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有10-15天脱产学习时间,同时要选派一定数量的农业技术骨干到有关院校培训、深造。拿到《专业证书》的农业技术人员要继续参加“1+1”培训,即对取得《专业证书》和《大、中专专业教育培训证书》的再进行一年培训。争取经过五年的努力,使目前全区年龄在40岁以下的农业技术人员基本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三、组织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大力开发乡土人才
  (9)县、乡、村实用技术人才是农村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县、乡、村实用技术人才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获得农民技术职称或“绿色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服务业中农民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农牧区中各类科技推广示范户和专业生产示范户中的骨干;种植、养殖、加工、销售大户、营销专才和具有一技之长的各类能工巧匠;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取得突出成绩的村组干部;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回乡青年等乡土人才。
  (10)自治区将组织实施全区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制定实用人才开发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确定三至五年中短期人才开目标,建立和完善乡土人才选拔标准和考核办法。在此基础上,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摸清县、乡、村实用人才现状,并提出相应落实措施。通过多种形式搞好乡土人才的培训工作,把农民“绿色证书”纳入职业技术教育范畴,经农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对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给予支持。
  四、加强农村人才市场建设,逐步建立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的机制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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