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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意见的通知

  1、统一部署,分级整顿。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分级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务院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按期完成整顿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整顿财政周转金的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整顿财政周转金领导小组、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整顿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2、积极清理回收财政周转金。凡已到期、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财政周转金借款都要收回,做到应收尽收。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造成财政周转金债权“悬空”的,要落实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制定还款计划;对目前未到期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收回;对因企业经营不善,企业亏损严重,归还借款有困难的,在整顿期间可采取“保留债权,逐步收回”的办法处理。对这部分借款,一定要重新签定借款合同,还款期限不得超过2000年底;对已经形成呆帐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原则上按照新财预字〔1998〕7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处理;对不符合呆帐核销规定的,经调查核实确实无望收回的周转金借款,可按有关规定转增企业国有资本金。
  3、建立清理回收财政周转金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对回收财政周转金给予积极支持的银行贷款。
  4、建立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责任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清理回收财政周转金金的任务落实到具体工作部门,落实到人。对在清理回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5、加强对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在整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按规定严肃处理。
  七、政府其他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整顿
  政府其他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整顿工作,应在自治区整顿财政周转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自治区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意见同步进行。整顿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整顿财政周转金领导小组和自治区财政厅。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     自治区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云川(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赵占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泽瑜(自治区财政厅厅长);成 员:吕发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张汉东(自治区计委副主任)、罗真权(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朱登云(自治区审计厅厅长)、阿不都热合曼·甫拉提(自治区监察厅厅长)、谢亚涛(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王会民(建设银行自治区分行行长)、苏天增(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副行长)、袁长清(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副行长)、贺晓初(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副行长)、于国言(中国银行自治区分行副行长)。
  自治区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吕发科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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