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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出疆农产品经销者要严把进货质量关,并承担质量先行负责的责任,不得将未到采摘期的农产品抢先上市进行恶性竞争,人为造成农产品质量下降。
  七、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疆农产品生产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从良种选育、栽培技术、产品采收及生产标准的制定、技术推广等各环节组织和指导出疆农产品的生产、质检和销售,并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八、对出疆农产品实行优等级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和质量认证管理。鼓励农产品生产者及加工者采用先进的质量标准,积极申请“优等级农产品”质量标志和质量认证。具体申请及考核办法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九、对列入目录的出疆农产品实行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凡出疆农产品,凭质量检验合格证调运出疆。获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优等级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免于检验,直接核发质量合格证。
  十、出疆农产品质量检验和发证工作由依法设置的各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部门、各行业检测力量,对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法定质检机构统一安排质量检验工作。
  十一、出疆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要本着高效、简便的原则在主要生产基地进行运销前产地检验,或在外运出疆场所进行检验。对于主要的生产基地和主要外调场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检验站,负责出疆农产品的检验发证工作。
  十二、出疆农产品质量检验由生产者或经销者向质量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请和检验程序,按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十三、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人参加自治区联合检查站工作,对出疆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进行查验,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部门凭出疆农产品检验合格证办理承运,凡未获取出疆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一律不准出疆。
  十四、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出疆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出疆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印制、发放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配合。县乡一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出疆农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生产者、经销者的宣传教育,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不合格农产品出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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