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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30日 新政办〔1999〕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确保自治区出疆农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出疆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声誉与竞争力,加速我区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是促进自治区农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农业优势资源,哈密瓜、库尔勒香梨等农产品在国内外均有一定的知名度。近年来,由于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质量意识、品牌意识淡薄,出疆农产品质量下滑,市场占有率下降,对自治区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为扭转我区名优特农产品总体质量下滑趋势,保证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实施,按照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自治区决定制定《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努力,认真贯彻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以便修改完善。
           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确保出疆农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出疆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声誉与竞争力,加速我区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按照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质量振兴纲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自治区境内从事出疆农产品生产、销售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出疆农产品,是指新疆具有产业优势,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向区外销售的农产品及其种子、苗木、加工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自治区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目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首批列入目录的产品有:甜瓜、香梨、啤酒花。
  四、凡列入目录的农产品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实物质量和明示等级不符的不得出疆。自治区农产品地方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监督执行。
  五、出疆农产品的生产者要按照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不得为追求产量而滥施氮素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素,不得在收获季节过量浇水而影响农产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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