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分类确定住房租金,促进租房户的正常流动。
  房管部门在清理现有直管公有住房的同时,要留出一定比例的直管公房作为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由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标准合理确定。其余直管公有住房及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一律结合房改及货币化分配体制,按照国家的要求和租金改革规划适时调整,逐步达到成本租金(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资金利息、税金等五项因素,具体计算办法另文下达)。商品房及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限制幅度。
  二、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调整住房价格构成
  各地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审,基本建设环节现行合法有效的收费标准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布的项目和标准为准,除此之外的一律视为非法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三、规范住房价格及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建立正常、良好的市场秩序
  (一)各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自我约束机制。企业销售住房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严禁虚假标价。物价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工商部门配合,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使其明确综合平均单价和楼层差价率以及经批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等。对违反国家规定,乱加费用、少给面积、价格欺诈、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对提供的设施和服务内容不明码标价等不正当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二)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组织收费行为的约束,监督中介组织按规定开展其经营业务及收费。在基本建设环节中,未经当事人自愿委托而由规划、土地、电力、自来水、热力等部门或其所属机构强行提供测量、咨询及技术服务并收费的,一律视为非法收费,当事人有权拒付,物价检查机构要严肃查处。各级政府房地产交易部门除了对可能造成税赋漏缴的房地产交易行为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可强制实行价格评估外,其他一律不得实行强制评估。对经批准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机构的评估结果,房地产交易部门无变通或更改的权利。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政府房地产交易部门的价格行为规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必须与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内容、服务深度及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新价非字〔1996〕100号)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