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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9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1999年6月23日 新政办〔1999〕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
     (自治区物价局 建设厅 土地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调控和住房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
  (一)加强地价管理,降低住房建设成本。
  确定城市基准地价水平是各级土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各地必须尽快建立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公布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二)改变现行拆迁补偿办法,进一步降低住房建设成本。
  城区改造拆迁,对拆迁房实行拆除房作价补偿、安置房政府定价、有偿提供的办法。被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重置完全成本价格及作价补偿规则,由各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被拆除物的具体作价补偿由城市拆迁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完成。安置房价格由城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不同区位、类型、质量等定期公布。
  (三)结合住房货币化分配,大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制定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限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要构成因素有:工程成本(包括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及配套工程费)、管理费(控制在工程成本的2%以下)、贷款利息(计息额最高为总投资的70%)、利润(控制在工程成本的3%以下)及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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