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3年后未就业的转为失业,由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部门要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抓紧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各企事业单位和团场职工。民政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积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保障作用。
八、做好宣传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宣传、共青团、工会等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橱窗、板报等宣传工具,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兵团及本师(局)出台的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的各项方针政策,帮助下岗职工了解政策,要注重宣传自强自立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典型,增强下岗职工的信心,转变就业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知难而进,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再就业。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服务机构要做好再就业培训,针对下岗职工的特点,确定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对于培训内容要做到实用、有效。不能盲目跟风,要有的放矢。要加强下岗职工创业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培训,避免由于培训内容脱离实际需要而出现的受培训者学到新的劳动技能后,依然无法重新就业的情况。今年,再就业培训率必须达到60%。
九、千方百计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事关兵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各师(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集中财力尽最大的努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各师(局)要立足自身财力,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因企业困难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时,可申请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以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基金结余时,师(局)财务要调整预算支出,注入足够的资金保证基本养老金的发放。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建设和支出,从严控制“专控商品”购买。生产性建设的自筹资金也要量力而行,本着先吃饭后建设的原则进行安排。要紧缩财务支出,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要认真做好历年欠发养老金的补发工作。按照兵团2月3日补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不折不扣补发以往欠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各师(局)在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前提下,要层层落实行政一把手责任制,据实按期圆满完成补发养老金工作任务。各师(局)要立足团场、企业和师(局)自身财力,尽力筹款解决补发。立足自身力量,竭尽全力,补发确有困难的师(局),兵团经审核确认,可设法帮助。
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基金的收缴工作。各师(局)要充分利用贯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契机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并积极采取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办法促进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党政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来,亲自督促收缴,师(局)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落实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各师(局)1999年养老保险费收缴率必须保证90%以上。要坚决清理企业以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1997年底以前欠费今年要全部收回,1998年的欠费要收回50%,凡能够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企业,绝不允许拖欠养老保险费。各师(局)对以往欠费企业的经济情况和补缴能力认真地分析研究,区别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限期清欠。对有能力补缴而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并予通报和曝光。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1999年9月底前要全部收回,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