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程序。要按照“建中心、进中心、保生活”的程序和已规定的工作运行措施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一是再就业服务中心,凡未建立工作制度的要建立,未按工作程序操作的一律要予以纠正;要规范下岗程序,职工谁下岗谁不下岗,不能由领导一个说了算,要有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增加透明度。企业在拟定下岗方案时,应同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按隶属关系申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二是对已经下岗的人员要进行清理,凡不符合下岗的人员,要坚决清退。同时,要规范管理协议,并对未签协议的下岗职工进行补签。三是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宏观调控,坚持先分流、后下岗,多分流、少下岗的原则,把握好下岗分流的节奏。职工的下岗要结合兵团实际和特点,根据各级财务承受能力,对下岗职工总量进行控制。四是各师(局)再就业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检查督导,规范下岗职工审批、进中心签协议和发生活费的程序。
四、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解决好劳动关系调整问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以及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本人不进中心或进了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并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有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应依法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五、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是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本出路。因此,今年各级要围绕着下岗职工“出中心、进市场、再就业”为重点开展工作。按照兵团党委、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兵党发〔1998〕1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和措施,利用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兵团的任务和特点,从稳定职工队伍这个大局出发,统盘考虑,促进再就业。各师(局)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找准突破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广开就业门路,完善就业政策,把经济增长和促进再就业结合起来。具体要做出规划,下达就业指标,拿出切实可行的硬性措施来。企业要集体组织下岗职工“退二进一”,到农场搞土地开发,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利用发展农业产业化这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做好再就业工作。兵直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注意研究乌鲁木齐市的市场,集思广议,拓宽就业渠道,多层次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各级劳动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协调,使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广泛开展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和用工信息发布,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职业介绍工作,在全兵团形成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良好氛围。今年各单位再就业率必须达到50%。
六、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促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劳动力市场建设包括场地、组织网络和信息网络的建设,建设所需资金应列入兵、师财务解决。市场场地面积,各师(局)可掌握在200—300平方米。组织网络建设应根据兵团就业特点,建立兵、师、团三级就业服务体系。信息网络建设应按照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实施纲要》做好规划,进行实施、规范服务。通过劳动力市场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和用工信息,做好对下岗人员的职业介绍。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防止乱收费,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