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厅转发《关于
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6月3日 新残教就字〔1999〕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局(处):
最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要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的要求,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这对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及相关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
《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贯彻中央关于要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的要求,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
(一)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
(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四)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确保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
(一)国家确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的办法。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所在企业应继续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